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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需注意的問題

作者: 時間:2020-03-31 瀏覽次數(shù):571 ?【字體:    



根據(j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2019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jīng)開始,新個稅法下哪些人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個人取得哪些所得需要進行匯算清繳、怎樣辦理匯算清繳等問題是納稅義務人關心的話題。

一、個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需要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所得包含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nèi)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所得。

但是應注意,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會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

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只有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條件,才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并不是所有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都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

三、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不需要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

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因此,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非居民取得個人綜合所得不需要匯算清繳。

四、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要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

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申報表,并交納稅款。

因此,對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幾種所得,是按月或者按次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完畢或個人自己申報繳納稅款之后,納稅義務履行完畢,不需要在次年進行匯算清繳。

五、年度匯算清繳到底怎么算

個稅匯算清繳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錢袋子,因此備受關注。對絕大部分只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工薪族來說,此前全年預扣預繳稅額與最終匯算清繳稅額基本一致。而對收入來源較多的個人,如果最終匯算清繳額小于預扣預繳額,那就需要申請退稅,反之則需要補稅。

那么,綜合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要怎么計算?

綜合所得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收入額-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率-年度速算扣除數(shù)。

綜合所得怎么算?值得注意的是,匯算清繳時的四項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對應的收入額、口徑是不同的。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是全部收入作為收入額,不做任何的扣減,而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是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除了要扣除20%的費用以外,其中的稿酬所得還有一個特殊性,計算出來以后還要按70%計算,也就是打七折作為最終的收入。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80%+稿酬所得×80%×70%。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jié)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chǎn)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六、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jīng)國務院批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七、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xù)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gòu)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quán)書。

八、辦理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網(wǎng)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

九、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除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yōu)惠的,還應按規(guī)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yōu)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jié)束之日起留存5年。

十、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nèi)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一、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提供其在中國境內(nèi)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審核后,在匯算清繳地辦理稅款;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wǎng)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gòu)等方式繳納。(財務部 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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